四 人民于法🃧🚏律范围内,有言论、著作、刊行,及集会、结社之自由;
五 人民😯🄶于法律范围内🎟,有书信秘密之🚕📑自由;
六 🈙⚙👴人民于法律🃃🕆范围内,有居住迁徙之自由;
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信教之自由。
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🚅所定,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。
第七条 人民依🃃🕆法律所定,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
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🆏🎣平政院之权。
第九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应任🌙⛆😌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。
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🌙⛆😌及被选举之权。
第十一条 人民🃃🕆依法律所定,有纳税之义务。
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服兵役之义🁂务。
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🎟,与陆海军法令及纪🁂律不相抵触者,军人适用之。
大总统
第十四🙎条 大🃧🚏总统为国之元首🎌,总揽统治权。
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。
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。
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,宣告开会、停会、闭会。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,解散立法院;但须自解散之日起,六个月以内,选举新议员,🔟🁹并召集之。
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🚕📑于立法院。